一块色泽鲜亮的驴肉火烧,一个热气腾腾的白面馒头,当这些看似寻常的食物即将入口时,你是否想过:它们光鲜的外表下,是否潜藏着以假乱真的陷阱?这些被端上餐桌的“美味”,真的能经得起食品安全底线的检验吗?
近期,两起发生在应县的案件,撕开了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挂驴头卖马肉”“过期面粉翻新上桌”的遮羞布。应县人民法院以刑事审判为利剑,用法律的刚性尺度,坚决斩断伸向群众“舌尖安全”的黑手,为民生底线筑起不可逾越的司法防线。
案情回顾
案例一:2024年3月至9月,被告人何某在应县经营驴肉火烧店期间,为牟取更多利润,多次以低价从供货商或中间商处购进马肉、马头、马肠、马排、马鞭及非驴肉的火烧肉等,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6756.1元。
案例二:2023年5月30日、6月21日,应县某单位分两次购进某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精粉共2780袋,该批次面粉保质期为180天。2024年2月,作为该单位食堂管理人的被告人章某,明知食堂库存面粉已过期,却未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擅自将过期面粉加工成成品向用餐人员销售。直至2024年3月5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督查中查扣了870袋过期面粉。经审计,使用过期面粉加工产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77120元。
法院审理
案例一: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明知面粉过期仍加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法官说法
1.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在案例一中,何某以马肉等非驴肉制品冒充驴肉销售,属于“以假充真;案例二中,章某使用过期面粉加工食品销售,过期食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者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且销售金额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为何“过期食品”可能构成犯罪?
食品保质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标识,过期食品可能因微生物超标、营养成分变质等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规定,若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章某作为食堂管理者,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体现了对公众健康的漠视,必须依法严惩。
典型意义
两起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应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
1.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通过刑事处罚,让企图在食品安全领域铤而走险的人明白,违法必受惩,任何触碰法律红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2.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提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把食品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伪劣食品流入市场。
3.提升公众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注意辨别食品真伪和保质期,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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