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规范肉制品经营秩序,守护群众饮食安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案
2026年4月15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邓某某经营的猪肉摊摆放有表皮未见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280.9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所经营猪肉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089.9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查处丁某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
2025年12月2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根据线索,对丁某猪头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违规使用工业松香生产猪头肉。经查,该销售部经营者丁某自2025年5月23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及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经开区某民房内从事生产经营猪头肉活动,且明知工业松香禁止用于脱毛,仍坚持使用。现场查获工业松香16斤,已加工的猪头肉共计6967.7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卤鸡腿等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冷藏室存有卤鸡腿、烧鸡、卤猪头肉等12个品种共计42盒产品,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12月6日,晚于实际生产日期,且标签均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当事人现场亦不能提供进货查验、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4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龙里县某某餐饮店2026年1月29日制作的“盐焗鸡(自制)”中柠檬黄、“叉烧(自制)”中日落黄及胭脂红项目检验结果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自制肉制品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人工合成色素,且未建立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无法说明添加来源与用量依据。双龙分局于2026年2月2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龙里县公安局,龙里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26年4月20日对该案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羊肉案
2026年3月20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羊肉粉馆经营的羊肉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查获生羊肉20.81kg、熟羊肉2.04kg,货值金额共计190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羊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以假充真、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配料表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2025年11月3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修文县某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外卖店铺销售的“风味牛肉小串”涉嫌以鸭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展示的“风味牛肉小串”主料标注为“牛肉”,实际该产品为“汼肉风味小串”,配料为鸭肉、味精、食用盐、辣椒红,存在以假充真行为,该案货值金额为1584元(其中24元已退款),违法所得为1347元。当事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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