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规范认证市场秩序,聚焦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活动等重点环节,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违规问题,持续规范认证行为,着力营造公正有序、诚实守信的认证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潮典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案
2026年5月28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潮典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乳胶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7日至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检查,发现待售3款立邦乳胶漆标签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对应3C证书。经后续核查取证,确认其中一款产品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剩余未取得认证的两款产品当事人在2025年7月1日后仍持续在售,涉案货值143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本案查办彰显了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监管决心,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净化涂料市场环境。通过强化终端销售监管,倒逼行业规范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推动涂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
二、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旺涛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一致性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6年4月9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旺涛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与3C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不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1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江苏金彭JP1000DZK-2型、JP1000DZK-4F型两款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轮胎规格、载荷等关键部件参数与3C一致性证书记载不一致,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认证变更备案。当事人未尽核验义务,销售证实不符的获证产品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电动车辆属于民生消费品,认证合规直接关系群众出行安全。该案查处震慑流通领域证实不符、关键部件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电动三轮车销售市场秩序,为此类3C产品流通执法提供参考。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电动车辆全链条监管,常态化开展认证合规排查,压实产销主体责任,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张某某服饰店销售含未经强制性认证熨斗的拼豆套装案
2026年8月1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蚌山区张某某服饰店销售内含未经3C认证电熨斗拼豆套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没合计1330.8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拼豆豆梦工坊”套装内含迷你电熨斗,产品包装标注3C标识,门店悬挂的3C证书查询显示已撤销,且证书范围不包含该迷你电熨斗,涉案电熨斗属于列入目录产品未经认证、冒用质量标志,执法人员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货值1798.8元,违法所得431.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拼豆网红产品热度较高,该案查处为快速增长的网红消费品划定安全底线,警示生产者不得以“非玩具”名义规避3C认证,严禁销售搭载220V不合格电熨斗的风险产品。执法查处从源头阻断危险产品流入市场,切实守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6年4月2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通报批评、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对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安检时,工作人员明知车辆后排隔离装置未归位、存在安全隐患,未按国家标准整改复检,违规完成检验并出具合格报告,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关口,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标,压实主体责任,严禁检验走过场、降标准、违规出证。本案查处纠正了检验机构不规范执业行为,震慑行业违法乱象,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五、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许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3月1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禹会区许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5元、罚款4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在门店现场查获待售吉祥狮牌TDT002Z型裸车电动自行车1台,无配套出厂电池、充电器。经查,当事人系该品牌代理商,2025年10月从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同型号电动自行车5辆及配套电池、充电器各5套。因电池、充电器保修自生产日期起算一年,当事人将电池、充电器单独售卖,车辆拆分作为裸车销售给下游商户,由下游按需另行搭配电池、充电器对外销售。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电动自行车属于3C目录产品,蓄电池、充电器为关键部件,应当整车销售,车辆搭配与型式试验不一致品牌的电池、充电器属于未经3C认证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该案是保持电动自行车领域监管高压态势的重要举措,有力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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