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忻府区法院始终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在202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忻府区法院精选了4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发布,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呼吁全社会凝聚合力,用法治之光照亮童心,以司法之力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目 录
案例一:不拴狗绳遛狗致未成年人伤害,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范小某与闫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刚柔并济,妥善执结追索抚养费案件——李小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三:幼童商场扶梯摔伤,监护人与经营者共担责——程小某诉某超市、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案例四:追根溯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法院+N”多元协同机制助力罪错未成年人重获“新生”——孙小某盗窃案
案例一:不拴狗绳遛狗致未成年人伤害,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范小某与闫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范小某系未成年人。2022年7月,闫某饲养的狗,未拴狗绳,在人行道上追逐扑倒并咬伤范小某,致范小某双手手掌、手臂、大腿膝盖等6处部位皮肤擦伤。事发后,范小某受到惊吓哭泣抽搐,一度精神恍惚。范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饲养人闫某赔偿护理费、误课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疤痕美容费、后续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闫某作为宠物犬饲养人,应在相关部门办理饲养犬类备案手续,携带宠物犬外出时应当用束犬链牵引并注意避让小区内居民。事发时,闫某未尽到宠物犬的管理义务,不拴狗绳遛狗,造成范小某被扑倒咬伤,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侵权,依法应对范小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闫某赔偿范小某因本次伤害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12059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犬主在公共场合不拴狗绳遛狗,放任宠物犬脱离控制,不仅违背了文明养犬的社会公德,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任何“我的狗很乖、不会咬人”的侥幸心理都是对他人安全的极不负责表现。此案警示广大养犬人士,牵好“安全绳”是法定义务而非道德空谈,唯有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才能真正防范风险,共建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案例二:刚柔并济,妥善执结追索抚养费案件——李小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郭某系夫妻,2015年双方因感情问题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生有一子李小某由女方李某监护并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离婚后郭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经李某、李小某多次催要,郭某仍拒不支付。后李小某将郭某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请求郭某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令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郭某未依法履行判决,李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郭某经法院执行通知后仍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与其联系,到其居住地走访,郭某均采取躲藏的方式逃避执行,此外郭某还将其名下的运营车辆过户给他人,将名下银行卡账户也悉数清空。为最短时间、最大程度执行到位,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执行部门决定对郭某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拒不配合、隐匿财产等行为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处罚完毕后,执行干警又向郭某多次耐心沟通、释法说理,最终郭某认识到自己逃避责任的行为,不仅影响父子关系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于是将所欠抚养费一次性履行到位,并保证之后也会按时履约。
【典型意义】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抚养费义务是道德和法律的双重错误,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刚柔并济的手段,一方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适用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另一方面,通过释法明理,打“亲情牌”,最终促成执行结案,挽救了被执行人与儿子即将破裂的亲子关系,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幼童商场扶梯摔伤,监护人与经营者共担责——程小某诉某超市、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基本案情】
程小某(时年3周岁)跟随其母亲在某超市购物,乘坐下行扶梯从二层至一层时,程小某在前,其母亲在后,前后距离相隔较远,程小某到达一层扶梯出口后逆向跑上正在下行的扶梯,后又趴下双手直接接触到电梯履带,再次起身时左手手指被电梯夹伤,某超市工作人员随即跑至扶梯口关闭电梯。程小某住院天数2天,共计支出门诊费1462.22元,住院费3540.51元,出院诊断为左手小指完全离断,后将某超市、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未成年人乘坐扶梯受伤,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看护及某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监护人责任问题,程小某事发时尚不满四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尽到近身看护和危险源隔离的职责。其监护人明知扶梯具有一定危险,仍放任孩子脱离监护、独自乘坐并逆向跑上扶梯,对孩子的危险行为未有效提醒并加以阻止,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关于某超市责任问题,首先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具有一定危险性,仅设置静态警示标志已不足以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达到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所需的“合理有效保护”标准。其次本案事发时段人流较多,某超市未根据人流量采取人员巡查等动态管理措施,也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亦无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手段及时干预,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瑕疵,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判决程小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某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超市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程小某。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小某各项损失4870元,驳回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合理划分超市与监护人的责任,为处理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参考。人民法院裁判既强调公共场所管理人对于未成年人高频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设备,有必要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明确指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看护责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的双重价值取向。在避免公共场所经营者承担过重责任的同时,强调了公共场所“合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标准,又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四:追根溯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N”多元协同机制助力罪错未成年人重获“新生”——孙小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小某系未成年人,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孙小某先后三次伙同他人,在多地流窜作案,通过撬锁、砸窗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手机专卖店,涉案总金额高达9.7万余元。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孙小某父母在被告人孙小某成长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关爱与陪伴,后因厌学导致学业中断,从而过早进入社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初犯、已退赔获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深刻践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将司法审判与家庭教育指导深度融合:
第一阶段:庭前深入调查,精准“诊断”病因。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对孙小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犯罪原因进行了全面的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为后续的精准“施治”提供了科学依据。
第二阶段:庭审融合教育,唤醒监护责任。庭审过程中,因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在法庭教育环节与公诉人、指定辩护人对被告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结合案件事实,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培养责任意识。在判决书中阐述了家庭教育缺失与其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向其家长制发《家庭教育令》。
第三阶段:判后持续矫治,依托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司法矫正中心、社区等力量,对孙小某社区矫正情况进行针对性监管。通过手机APP每日签到实现智能化管控。以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多重管理,并定期实地查访进行记录。对其父母进行持续的家庭教育指导,其母亲加入社区矫正小组,配合监管帮教小组实现家庭监管并及时汇报。
【典型意义】
本案系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展示了新时代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从“惩罚为主”向“教育、感化、挽救”深度融合的转变,以司法的强制力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本案通过多元协同机制督促家庭履职,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破解“问题孩子背后是问题家庭”这一难题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形成了“调查评估-庭审教育-判后矫治”的全链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典型意义。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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