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车钥匙,一次侥幸的“练手”,却埋下了隐患。有人默许未成年人驾车熟悉路况,以为只是无伤大雅的小事,全然忽略了无证驾驶的风险。可意外从不留情,慌乱操作、刹车失灵,转瞬之间,事故轰然发生。事后的索赔、各方的推诿,瞬间将所有人卷入纠纷漩涡。出借私家车给未成年人练手,一旦出事,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小杨(化名)是一家理发店的美发师,李甲(化名)为另外一家理发店学徒。2023年10月8日,李甲无证驾驶小杨的汽车,不慎撞到路边,造成车辆受损。后小杨将车辆拖至修理厂进行维修,支出修理费19815元。关于事故经过,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小杨坚称李甲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拿走自己放在理发店吧台上的车钥匙,擅自将车开走酿成事故,李甲则称事故发生时二人均在车上,是小杨教其学习开车,并在等红绿灯时把他的手搭在自己的手上了,其感到慌张导致把车撞到杆子上,二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
事发时李甲14周岁,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其父亲李乙(化名)与母亲张丙(化名)于2020年11月17日协议离婚,李甲随张丙抚养生活。
【法院判决】
忻府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甲作为未成年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杨车辆损坏,其对小杨的损失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李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丙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小杨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张丙辩称离婚后李乙仍然是李甲的监护人,只起诉一个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离婚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小杨撤回对李甲父亲李乙的起诉,仅起诉李甲母亲张丙,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小杨与李甲所称的事故经过,小杨称系李甲私自拿走钥匙开车,而事发时小杨与李甲所在的两家理发店距离较远,李甲远距离前往小杨所在理发店,并且未经小杨允许私自拿走车钥匙的行为不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且小杨对事故发生并未及时报警,结合李甲所称的小杨曾多次带其练车,应认定李甲拿走钥匙开车的行为系得到小杨允许,小杨明知李甲是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给李甲使用,其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小杨与张丙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李甲的法定监护人张丙赔偿小杨车辆维修费9907.5元,赔偿费用先从李甲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张丙支付。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跑不掉”。很多父母存在误区,认为离婚后孩子不随自己直接抚养,就不归自己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且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李甲的父母李乙与张丙已离婚,李甲随母亲张丙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父亲李乙可以完全免责,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只是在本案中,原告仅选择起诉了张丙,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借车辆给未成年人,车主责任“甩不掉”。本案的另一大警示意义在于车辆所有人的管理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好心借车给未成年人反受损”的案例并不少见,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格,仍默许其驾驶,就是在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把车钥匙,重若千钧。它代表的不仅仅是开启车钥匙的动力,更是沉甸甸的安全保障与社会责任。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各位车主和家长,对于未成年人,无论是出于“疼爱”还是“教学”,切勿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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