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6-07-06 15:45: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689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9〕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应当分别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据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擅自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的,应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许可 问题 复函

广告
广告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版权所有   |   招聘英才

主办单位:环境与法治智库委员会   联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

本网站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本网站所转载信息,不代表环境与法治网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32170号   新出发京字零第海2507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2026020858号-1  

Copyright© 2026 版权所有 环境与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群众来信

群众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