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问题,强化精准打击、社会共治,扩大参与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电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2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南市公安局移交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某电商经营主体开展检查,现场扣押瘦身压片糖果一批。经委托公安部门送检,产品非法添加苄氟噻嗪、氢氯噻嗪等物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减肥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山南市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山南市公安局侦办
本案警示:网络销售食品并非法外之地,经营主体切勿售卖非法添加西药的瘦身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面馆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2026年4月,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面馆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差、食材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餐具未消杀多项隐患,该门店此前曾因同类卫生问题被列入餐饮黑榜整改。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食品存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材、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餐饮经营主体要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控食材品质、规范后厨管理,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饮料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11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消费者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的由西藏某饮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植物草本饮料”配料中添加的“红景天”不属于食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饮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红景天等非食品原料禁止添加至饮品、食品中,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整改、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前务必核查原料合规目录,严控配料添加环节。
四、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5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蛋糕店加工区域存放防潮糖粉等16个品种的过期食品原料,存在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放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过期食品原料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严禁存放、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将没收全部过期原料并处罚款,经营主体须建立原料台账,定期清理过期原料,严守食品加工安全底线。
五、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某零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6年3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食品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对零食经营店现场核查,查货18个品种过期零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临期食品清理、日常自查制度,将过期食品陈列售卖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销售食品要严格落实自查制度,严禁售卖过期食品。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没收过期商品并从重处罚。经营主体需定期排查临期、过期食品,守护消费者饮食健康。
六、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生鲜超市经营腐败变质、感官异常食品和标签标识不全食品案
2025年11月,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巴宜区某生鲜超市销售发霉蔬菜水果”线索。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山药、感官异常土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全鸡精、酥肉、薯条、扇贝、鱼片、粽子、玉米粒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务必及时清查生鲜,及时下架变质果蔬;严格查验预包装食品完整标签。销售变质、标签不合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七、拉萨市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蛋糕店销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5年12月,林周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检查时,在位于林周县某蛋糕店操作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务必定期清查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过期添加剂加工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相关违法信息公开曝光。
八、日喀则市昂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案
2026年4月,日喀则市昂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珠峰领航,市监护航”农牧区食品药品安全“四下基层”专项整治行动,在对某小学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操作间内存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并在此容器内盛放清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日喀则昂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产品,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严禁使用非食品专用容器盛装食品,违规使用者市场监管部门将没收不合格容器并处以罚款。集中用餐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食品安全隐患。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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