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拟就岚城组团351001-03-F单元进行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划调整方案向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
二、调整内容
拟调整地块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主岛潭城组团,瑶竹南路东侧、岚城三路北侧。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03-F-10地块用地性质保持不变,用地面积由9225.94平方米下调至1723.85平方米,其余指标不变。
03-F-10地块局部和03-F-11、12地块合并为03-F-12一个地块,调整后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9278.47平方米,容积率大于1.0且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高度60米以下,地块需配建片区汇聚机房1座、环网单元1座,托老所1处(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地块内部应预留东西向的开敞空间。距离该地块600米范围内有规划12班幼儿园1处,可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03-F-14、16地块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调整后,规划范围内公园绿地总面积由9225.94平方米提高至11353.78平方米。
三、意见反馈说明
1.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可来信向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咨询。如要申请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公示期间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发到邮箱:ydghk2016@163.com。
(2)传真,请注明“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组团351001-03-F单元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示方案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3)信函寄至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7层(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处)收,邮政编码350400,信封上请注明“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组团351001-03-F单元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示方案意见”。
2.有效反馈意见期: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8月5日。信函反馈意见邮戳日不应超过反馈期最后一天,逾期视为无效意见。
3.有效反馈意见: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组团351001-03-F单元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示方案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7日
(联系人:吴立记,联系电话:0591-23163346)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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