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曲阜:少年球场骨折 法援及时相助

时间:2026-07-19 11:53:44 来源:法治济宁微信公众号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684

2024年暑假,13岁的小靳满怀欣喜地报名了家门口的篮球训练营。可谁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对抗练习,竟让他骨折住院。更让人寒心的是,涉事双方均坚称自己没有过错,互相推诿、不肯担责。

赛场意外受伤 双方推诿避责

那天下午,教练组织学员分组比赛。小靳正专注防守,对方队员小周转身幅度过大,直接将他撞倒在地。小靳右手撑地,剧烈的疼痛瞬间袭来,手臂当场出现畸形。篮球馆工作人员赶紧把他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尺骨远端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

住院康复两个多月,产生了不少医疗费用。小靳右手打着厚重的石膏,日常吃饭、写字都极为困难,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这段时间里,小靳爸爸主动找到小周家长和篮球馆协商赔偿事宜。可小周家长说:“训练比赛磕碰难免,凭啥怪我家孩子?”篮球馆则回应:“我们第一时间送医了,场地没问题,是孩子自己不小心。”双方各执一词,始终相互推诿。此事一拖数月,多次沟通均无果而终。

法援及时相助 律师取证释法

2025年1月16日,小靳一家来到山东省曲阜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一边递上热水安抚一家人的情绪,一边细致了解案情。“孩子是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咱们今天就能办理!”工作人员协助填好申请表,当即指派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律师承办此案。

接手案件后,孔律师立刻开展取证工作,赶赴事发地点核实情况,调取了现场监控,并梳理出三大核心要点。一是小周动作幅度过大,超出正常训练范畴,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主要责任;二是篮球馆教练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对方大概率会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理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孔律师将两方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据理辩驳 判决守护少年

2025年3月14日庭审现场,被告一方果然拿出“自甘风险”作为说辞,“篮球本身就是对抗运动,孩子自愿参加,受伤理应自己负责。”孔律师当庭播放监控视频,能清晰看到小周动作违规,而在场教练也未及时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孔律师当庭出示诊断报告、住院单据等证据,详实证实了小靳的伤情及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

孔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小周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篮球馆疏于安全管理,也难脱责任。凭借清晰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孔律师的主张得到法庭支持。法院当庭宣判,两名被告总计赔付17262.6元,涵盖各项合理开支。

接过判决书,小靳爸爸紧握着孔律师的手激动不已:“真是太谢谢你了!”

案件启示

这个案子反映出一个很多家长都关心的问题。孩子在体育培训中受伤,到底该找谁?法律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培训机构不能只管授课而疏于监管;监护人也并非“孩子小就可以免责”;而“自甘风险”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拿来当挡箭牌。

小靳的故事告诉我们,当普通家庭面对侵权纠纷无力维权时,法律援助就是那扇永远敞开的门。无论身处何处,法律都会守护未成年人成长。让每一个少年都能安心奔跑、放心逐梦。这就是“法援护苗”最朴素也最温暖的意义。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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