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晚7点30分左右,忻州某学校宿舍内,学生殷某某与室友张某某正沉浸在一场游戏中。因对游戏策略产生分歧,两人言语激烈,矛盾迅速升级。情急之下,殷某某抓起手边的手机朝张某某扔去,不料精准击中其左眼。经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手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过法官组织双方及学校进行调解,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全额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并多次登门道歉,最终获得张某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全程配合司法程序,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在校学生身份,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存在,而是为了引导人向善。”承办法官表示,对涉罪在校学生,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若判处实刑,会导致中断学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
1、冲动是魔鬼,小物件也能成“凶器”一部手机,一本书,一个水杯......日常物品一旦被用于攻击他人,就可能成为犯罪工具。本案中,看似“随手一扔”的举动,却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直接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没想真伤人”不是免责理由,“只是玩闹”更非法律借口。
2、调解显温情,修复关系才是出路本案之所以能适用缓刑,关键在于事后积极补救,赔偿到位,真诚道歉,取得谅解。这不仅体现了被害人的宽容,也彰显了调解机制在化解矛盾中的独特价值,既抚平伤痛,又给予迷途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3、给大学生的三点提醒。遇事冷静三秒钟,情绪上头时,先深呼吸,离开现场,避免“一拳毁前程”;善用校内资源,宿舍矛盾可求助辅导员,心理老师或学生调解组织;敬畏法律红线,打架斗殴,扔物伤人绝非“小事”,轻则处分,重则入刑。
青春容不得冲动,法律也并非只有冰冷的条文。这起案件警示我们:面对矛盾,多一分冷静,少一分戾气;解决问题,多走调解之路,莫碰法律红线。唯有如此,方能让宿舍真正成为温暖的“家”,让青春在法治阳光下稳健前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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