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张某在驾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不慎碰到路边树木,导致车辆受损。由于张某此前已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在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后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从而达到转移和降低风险的目的。既然如此,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绝张某的请求,根源在于张某为车辆投保的险种。
经审理查明,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张某已经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谓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张某因碰撞树木导致投保车辆受损,既没造成本车人员受损,也没有造成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至于张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全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与交强险类似,不赔偿车辆自身损失。
此案中张某只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自然无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身车辆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有据。其实,我国也有专门针对车辆损失的险种,即机动车损失险,它的赔偿范围就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受损,只是张某事先并未购买机动车损失险,所以无法获得赔偿。
在耐心向原告张某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西固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当场表示服判息诉,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10-53681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