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促进数字消费健康发展

时间:2026-07-19 12:38:33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9981

数字消费,代表以科技创新为牵引的消费新领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已成为创新最活跃、增长最迅猛、影响最广泛的消费领域之一。2025年,我国居民数字消费规模达25.3万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数字服务消费增长12.5%,成为拉动数字消费增长主引擎。数字领域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数字领域新类型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亟须法治规范。专业声音建议,健全数字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划定平台责任的法定边界,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健全数字消费信用体系,推动数字消费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的数字消费治理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潜力。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姚建明、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丁玲指出,一是数字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对滞后。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明确性不足,虚拟资产的法律责任权属、交易规则等认定不清;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法规不健全,平台超限收集个人信息、未充分告知用途、默认授权,用户普遍缺乏本人数据知情权和控制权;直播带货、内容电商、低空经济等新业态缺乏针对性标准,现有标准多针对传统电商,对平台内劳动者、商家等多元主体的权责界定模糊。二是数字消费监管机制不完善。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使得数字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数字消费行业的监管工作受技术条件限制,实时、动态监管的实现较为复杂,监管思路、监管模式、监管流程及配套技术方案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守好数字消费健康规范底线,需进一步完善立法,优化监管,并强化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治理共识。丁玲、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智库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树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等人建议,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立足数字消费特点,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细化各领域的监管标准,确保数字消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基础制度层面,完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核心领域立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滥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在重点领域层面,针对直播电商、社交零售、数字文娱等新业态,出台专项规范,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交易流程,严厉整治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数字消费市场环境。

二是划定平台责任的法定边界。平台作为数字消费的核心载体,连接着商家与消费者,是市场秩序的关键维护者。应引导平台企业坚守诚信经营理念,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规范管理贯穿运营全过程。数字经济治理中,以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定义务为核心,合理界定平台的责任范围。既要通过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督促平台切实落实风险提示、内容审核、用户保护等法定义务,不断优化风险防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为平台合规经营划定清晰的“安全港”,避免平台责任的无限扩大化,为数字经济新业态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三是构建协同治理体系。监管部门要创新数字监管执法模式,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领域乱象,加强适老化与无障碍监管,禁止数字歧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消费权益;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统一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引导社会形成稳定的规则预期;鼓励电商、直播、数字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行为标准与合规指引,建立数字消费企业合规认证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合规、诚信经营,从而构建起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协同治理体系。

四是健全数字消费信用体系。政府部门可牵头搭建数字消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经营主体、主播、消费者等线上交易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实现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认。同时,指导平台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信用评价规则。考量商家的履约、售后服务质量,消费者的评价反馈、退换货行为,二者的投诉纠纷记录。此外,实行信用白名单管理制度,对信用良好的平台、机构、商户、主播,给予流量倾斜、绿色通道、减少检查频次、融资授信等激励。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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