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五周年。五年来,各地方各机关以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法律贯彻实施,在机制创新、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灾害防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专家建议,持续完善长江保护配套制度,针对治理堵点,补齐落地短板,为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
五年来,长江保护法实施取得显著成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发生标志性转变。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我国特定流域专门立法的先例,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确立了“流域治理与行政区域治理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五年来,长江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制定修订《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清理整治长江干流岸线涉嫌违法违规项目2441个,腾退长江岸线162公里;河湖库“清四乱”实现常态化规范化,长江干流规模性非法采砂基本绝迹。长江水利委员会数据显示,过去五年,长江干流国控断面水质连续6年保持Ⅱ类,流域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均超97%,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8.23万平方公里,推动流域70余单、近6亿元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转化交易。
专家认为,长江保护法实施进入“提质增效”关键期,一些突出问题仍待解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群、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教育治理研究院院长周洪宇等学者指出,一方面,配套法规制度落地迟滞。长江流域地方配套立法进程仍显缓慢,有的省级实施条例仍在起草阶段,市县层级支流、湖泊专项立法进度参差不齐,从国家法到地方法的关键转换环节存在衔接不畅。长江保护法虽已为多项管理机制与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但部分法定要求因配套不足、标准滞后或技术支撑薄弱等原因,尚未完全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与实践。另一方面,跨区域执法还存在壁垒。长江保护法鼓励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与顺畅的共享基础,协同多停留在表面。部分跨区域河段或库区存在执法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流域内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监管数据等尚未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实时互通与共享,制约了流域一体化执法效能的发挥。
专家建议,系统评估法律实施成效,针对性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短板,进一步提升长江保护法实施质效。综合杜群、周洪宇等人建议,一是加快完善长江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出台长江岸线管控、生态流量监管等配套行政法规,细化上位法原则条款。督促和指导长江流域尚未出台省级实施条例的省份加速地方立法,支持沿江地市优先对重要跨界支流、大中型湖泊制定专项保护条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小微流域“一河一条例”精细化立法,填补中小河湖立法空白,实现干流、支流、湖库各层级法治全覆盖。针对防洪减灾、水源地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等领域表现出的制度执行弱项与短板,强化法律的精细化实施与刚性约束,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的具体规则。
二是健全长江流域一体化执法体系。按照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沿江省市涉水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涉水执法权限,在沿江地市组建统一流域综合执法队伍,明确跨区域案件移送、联合立案、异地协查法定流程。推进流域内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日常监管记录及行政处罚结果等关键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归集与实时共享,建设统一执法信息平台。深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构建“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司法保障”的执法新格局。
三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基层执法监管队伍的专业培训和技术装备投入力度,提升其运用法律、技术和数据开展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和风险预警的能力。推动建立常态化的部门(区域)间联席会议和联合培训机制,促进治理理念、标准与信息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数字孪生长江建设,在完善“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的基础上,牵头制定流域雨水工情信息共享的统一技术标准。强制要求关键水利工程、排污口、取用水等数据依法接入共享平台,破除信息孤岛,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治理提供统一、权威的数据基底和规则基础。
编辑:刘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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