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有的树木,可以私自砍伐吗?本案敲响警钟!

时间:2026-06-24 14:59:12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547

树木产权归个人所有,是否就能私自随意砍伐?近日,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甲因无证擅自采伐自有杨树,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直击农村群众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以真实判例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自有林木无证采伐触犯刑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为处置自有林木牟利,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4年5月27日,私自联系李某、于某二人,委托二人对其名下位于村西的86株杨树进行全部采伐。树木砍伐完成后,两名采伐人员向赵某甲支付林木售卖款项共计24000元。经专业机构现场勘测调查,本次被滥伐杨树立木蓄积高达34.9397立方米;经当地改革发展局价格认定,案涉86株杨树市场价值共计20958元。

案发后,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赵某甲与两名共同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于2026年3月9日共同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2932.18元,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弥补砍伐林木带来的生态功能损失。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两名直接实施伐木作业的行为人李某、于某,虽参与本次滥伐行为,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作为林木所有权人、本次伐木行为发起者与实际获益者,赵某甲被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本案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前后多次反复,存在刻意隐瞒事实、规避自身责任的情况。在行政机关前期调查阶段,赵某甲谎称树木系其父栽种售卖,自身与本案无关;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后,其供述又多次更改,时而承认树木归自己所有,时而再次推诿责任;直至审查起诉阶段,依旧坚持不实供述,未能如实认罪。直至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法官释法明理,赵某甲彻底认清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当庭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赵某甲系林木所有权人,并未亲自参与伐木作业,主观恶性小于直接伐木人员,同时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且已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结合全案情节,法院作出综合裁量:一方面,赵某甲前期供述反复、多次隐瞒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存在瑕疵,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另一方面,被告人庭审阶段彻底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任何前科劣迹,且主动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树木非个人私有物,采伐必须报批

在日常基层司法工作中,因村民不懂法引发的私自伐木案件屡见不鲜,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均存在同一个认知误区:树是我种的,地是我承包的,砍树当然我说了算,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这是大错特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换句话说,只要砍的是林地上的树木(包括自家承包的责任山、自留山、集体林地),原则上都需要办采伐证。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也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申请采伐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供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如果采伐面积或蓄积量超过省级规定标准,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无证砍伐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甲明知自身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依然主动委托他人砍伐自有林木,立木蓄积达到34.9397立方米,属于法律规定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标准,其行为已然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林木资源是极为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稳固地基道路、除尘降温、汇聚生物多样性的长远生态、经济效益。集体、个人所有的树木亦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除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深刻警示,林木所有权≠自由采伐权。切勿因一时省事、心存侥幸无证伐木,采伐前均必须前往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正规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数量、范围、树种进行采伐。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不仅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付出双重代价。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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