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魔王”惨遭非法猎捕收购,6头幼崽死亡3头,法院依法严惩!

时间:2026-06-24 15:08:38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569

野牦牛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的高寒动物,其四肢强壮、身被长毛,胸腹部的毛几乎垂到地上,凶猛善战,酷似《西游记》中的牛魔王,所以在一些民间传说和网络讨论中,认为野牦牛是牛魔王的原型。然而现实中,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猎捕、收购野牦牛,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旦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从扎某处收购野牦牛幼体3头,分别出售给被告人南某某2头、洛某1头。2025年6月,扎某伙同被告人南某进入乌图美仁乡山区,非法猎捕野牦牛幼体3头。经鉴定机构鉴定,案涉被猎捕、收购、出售的动物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

据介绍,被告人扎某、南某驾驶摩托车持续追赶野牦牛群,导致其受到惊吓奔跑,在这过程中有的幼崽体力不支渐渐落单,于是被用绳套方式猎捕。非法收购野牦牛幼崽的目的,是通过人工养殖将野牦牛养大后,与家养的牦牛进行配种繁育,改善人工养殖牦牛的基因。6头野牦牛幼崽,已经有3头死亡,其余3头目前还在动物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旦某、南某某、洛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收购野牦牛幼体,破坏生物多样性与高原生态平衡,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立功、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四名被告人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旦某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南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庭审中,格尔木法院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参加旁听。此次的公开开庭审理,为环资审判工作提供了实践借鉴,也向全社会鲜明传递了依法严惩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的司法信号。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10-53681967

广告
广告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版权所有   |   招聘英才

主办单位:环境与法治智库委员会   联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

本网站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本网站所转载信息,不代表环境与法治网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32170号   新出发京字零第海2507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2026020858号-1  

Copyright© 2026 版权所有 环境与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群众来信

群众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