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法官提醒: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减责

时间:2026-10-21 11:53:16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9875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亲戚、朋友、同事等,顺路载一程,这种出于情谊的善意行为,体现了友好互助的传统美德。不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人身损害时,责任该如何厘清,赔偿又如何划分,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好意搭载引发的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英与被告李某喜系姐弟关系。李某喜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陈某的轿车又与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喜、陈某、乘车人李某英、王某波、王某苗及李某杰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喜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马某、李某英、王某波、王某苗及李某杰无责任。李某英以李某喜、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合作市支公司、某保险公司广河县支公司等为被告,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令三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李某英各项损失共计15.3万余元,超出交强险无责限额部分,由李某喜赔偿李某英约4.2万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法院予以确认,故李某喜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英与李某喜系姐弟,事发时李某喜无偿搭乘李某英,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实施的一种使李某英单方受惠的“好意同乘”的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本案交通事故对李某英造成的损害,并非因李某喜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李某喜对事故的发生仅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应当减轻李某喜的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时,李某英未系安全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减轻李某喜的赔偿责任。根据李某喜与李某英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李某喜对李某英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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