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口头约定租用长臂挖机在七里河区进行挖掘作业,并对租赁物及租赁物使用地点、时间、租金、租赁费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口头协议。后双方因租赁费用拖欠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某路桥公司与七里河区一家租赁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某路桥公司租用挖掘机3台进行挖掘作业。完成作业后,租赁方收回使用完毕的案涉挖掘机。某路桥公司先后支付租金4万元,唐某作为某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租赁方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租赁款46000元,本人承诺于2023年5月10日前归还所有欠款,如期不能履行的,本人愿意按月利率3%支付上述欠款利息,另加1.5%违约金,欠款人唐某”。然截至诉讼时,上述欠款仍未支付,遂酿此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经口头协议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租赁方依约交付了合同项下挖掘机,但某路桥公司却未能全额支付租赁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其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当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路桥公司、唐某向租赁方支付租赁费46000元、违约金414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5514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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