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11 15:23:09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684

为进一步压实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对集中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疏勒县某老年公寓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2月31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疏勒县民政局干部在对某老年公寓进行养老机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米面油库房内存放的4袋五常大米超过保质期,2袋长粒香米及1袋黑香米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尉犁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主体责任案

2026年4月17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尉犁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对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6年2月、3月均未对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知识培训,食堂后厨食品加工刀具未按规定清洗保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三 塔城市某医养院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1月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塔城地区某医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操作间存在存放发芽土豆、冷藏设备温度不达标、清洗水池混用、分装洗涤剂未标注标识、散装食品未张贴标签且未离地存放等问题,同时食品留样记录不完善、晨检记录不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四 博乐市青得里镇某养老服务中心未落实制度责任案

2026年4月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青得里镇某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物查验区及库房食品原材料未规范张贴标识标签,冷藏柜内存放的蔬菜未采取覆膜保鲜措施,后厨操作存在食品交叉污染风险,冷藏设备积霜过厚;同时食品进货查验台账不完善,缺失原料资质查验报告及2026年1月肉类检验检疫票据,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清单管理制度,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管理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五 阿合奇县某敬老院未落实制度责任案

2026年4月3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对阿合奇县某敬老院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未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工作;未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食堂操作区与就餐区连通门口未设置挡鼠板、防蝇帘,备餐间、库房及加工区域未安装防蝇设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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