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改判或撤销前案判决,前案诉讼费用应否退还

时间:2026-07-09 10:31:11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635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最终判决撤销或者改变前案结果的,前案诉讼费用是否应当退还?此问题虽小,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争议,值得分析探讨。

探讨该问题的前提有二:其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及原诉文书的效力。对此,比较法及我国学界中有“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之争。但从实证法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纠错”的制度,作为形成之诉,为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应当认为其裁判结果一经作出即产生绝对效力,原判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拘束力,从而产生应否退费的问题,否则,如果认为前案的实体审理与最终处理结果仍然有效,自然没有改变或者退还前案诉讼费的余地。其二,案件实体审理与收取诉讼费的关系。诉讼费用有双重面向:一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纵向关系;二是调整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的横向关系。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精神,一般只有耗费了司法资源,完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纵向关系处理后,才会涉及当事人之间有关诉讼费用成本分担的问题,例如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应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应退还等。可见,对“同一纠纷”尚未作出最终的实体生效文书,还需要继续审理的,原则上应当退还当事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运用类型化方法,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结果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第三人无权且原文书无错误,应判决驳回第三人诉求;二是第三人无权但原文书完全错误,应撤销原文书;三是第三人无权但原文书存在部分错误,应部分撤销原文书;四是第三人有权且原文书完全错误,应完全改判;五是第三人有部分权利且原文书存在部分错误,应部分改判。故结合前面的论述,可知这里可以去除第三人诉求完全不成立的情形(前案文书内容以及相应的诉讼费承担无须变动),第三人诉求部分成立(可参考完全成立的处理方案按比例处理),而集中讨论在第二种与第四种情形下,诉讼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具体而言:

一是在全部改判的场合。此时原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撤销而丧失效力,诉争事项已经在新的判决书中一并解决,第三人与前案当事人之间重新确立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前案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故前案当事人及第三人应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结果来明确两次诉讼费用承担事项,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前案诉讼费用由前案原告承担,但不应退还前案诉讼费用。理由在于:其一,前案争议诉讼标的的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变化,故前案的诉讼费用也应当改变(类似二审改判);其二,前案当事人对前案文书错误的产生具有共同的责任,故应共同承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其三,纠纷已经解决完毕,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已经完成,前案的诉讼费用不应退还。

二是在全部撤销的场合。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仅仅撤销了前案文书而未作出确权的判定,则前案所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并未获得终局性解决,前案当事人还可以另行起诉。此时,前诉案件的诉讼费应当退还前案原告。理由在于:其一,在收取诉讼费的法理基础上,诉讼费用是为纠纷解决“买单”,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仅仅撤销了前案文书而未作出确权的判定,则前案所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并未获得终局性解决,理应退还诉讼费;其二,在留存诉讼费的依据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在效力上的对世性、绝对性,使得前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即在前案当事人之间失去了效力,前案诉讼费用因此无须在双方之间进行分担,国家也就没有继续保有前案诉讼费用的基础;其三,这也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确立的退费原则,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若改判或撤销前案判决,因案件中权利义务最终分配有变,前案的诉讼费承担事项理应予以调整,视情决定是否予以退还,并在后案的判决书中对前案诉讼费负担事项一并作出处理。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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