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为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下的缔约方义务、如期实现2035年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统筹大局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推力。在坚持自主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路径下,学习借鉴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经验,有助于继续推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更好在法治轨道上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提高主动参与国际气候事务的话语权。
一、全球气候立法与气候谈判进程同频
整体上,全球气候立法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现在又开始减速的过程。《巴黎协定》前,全球仅有14部气候相关立法。而《巴黎协定》后,共有32个国家和地区新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较早出台的英国、墨西哥、新西兰、瑞士、韩国、日本等11部立法在《巴黎协定》后进行了修订。近年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包括欧盟2021年《欧洲气候法》,德国2019年制定、2021年修订的《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俄罗斯2021年《俄罗斯联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法》,澳大利亚2022年《澳大利亚气候变化法》,美国2021年《基础设施和就业法案》和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法国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及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法案》等。关于发展中国家,截至2026年3月,全球共有13个发展中国家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其中拉美西班牙语系国家显示出极高的立法积极性。
受特朗普总统2025年以来退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IPCC等逆气候进程的举措影响,很多国家的减排目标出现倒退倾向。例如,虽然加拿大在2025年2月向联合国提交的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多次提到将《加拿大净零排放责任法》作为实现减排目标的依据,但在其2024年12月公布的《加拿大清洁电力法》中规定“到2050年建成净零电网”,放弃了原草案中到2035年实现零排放电网的目标,将净零电网目标推迟了15年。再如,受电价上涨影响,英国全国民调中领先的改革党要求终止净零目标,保守党也随之承诺要废除《英国气候法》。
在全球变乱交织、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下降、有关传统能源安全的担忧日重的情况下,我国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中共有涉气候条款60条,与国外已有的59部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相比处于中间水平。《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顶层设计的头等大事,也将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宣传解读,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产生积极影响。
二、立法成为各国落实自主贡献目标的重要保障
国外很多国家将自主贡献目标纳入国内立法,既为定期更新提交自主贡献文件提供法律依据,又为如期落实自主贡献目标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加拿大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报告》明确要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进而提出到2030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40%—45%,到2035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45%—50%。服务于国家中长期减排目标,于2021年6月29日生效、2023年3月31日修订的《加拿大净零排放责任法》中设定了“2030年、2035年、2040年和2045年”四个目标年份,规定了目标提出、目标节点、目标依据、目标报告、目标落实、目标监管的相关规则。
国外气候立法中,除《俄罗斯关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联邦法》等极少数法律中未提及碳中和目标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碳中和的时间纳入了法律,特别是有些尚未达峰的发展中国家也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碳中和目标。最激进的是《芬兰气候变化法》,2015年该法出台时规定“到2050年排放总量降低到1990年的80%”;2022年该法修订后,明文规定将于2035年实现碳中和。《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2019年出台时规定的碳中和时间是2050年,因目标不够先进受到了诉讼,2021年该法修订后将2030年减排目标上调至65%(比欧盟高出10个百分点),将碳中和时间从2050年提前到2045年(比欧盟提前了5年),还增加了量化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碳汇目标。《英国气候法》在2008年出台时提出的目标是“到2050年将排放降低到1990年水平的80%”,为落实《巴黎协定》要求,2019年英国对该法进行修订,将目标提前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在英国国内,《苏格兰气候变化法》2019年修订后,明确要在2045年实现碳中和;2016年出台的《威尔士环境法》规定到2050年减排95%;2022年出台的《北爱尔兰气候变化法》则规定到2050年减排到1990年水平。英国三部地方立法通过国家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协调,整体上确保全国2050年的碳中和目标。
对应地,国外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或配套立法中,对碳排放总量目标进行了分解并规定了目标落实保障措施。例如,《英国气候法》授权国家气候变化委员会监督政府出台气候政策工具包,建立每五年一期的碳预算制度,并在目标落实过程中进行评估调整;《德国联邦保护法》建立了基于行业的碳排放预算和碳预算补缺机制,根据行业的年度目标落实情况从前后年份中进行调剂,还在法律中明确了目标落实保障措施;《法国促进绿色增长的能源转型法》设立了能源转型政府补贴基金,实施有利于低碳转型的金融政策;美国拜登政府出台的《两党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和《通胀削减法》通过税收抵免、财政奖励、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能源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其国内加州和纽约也有地方的气候立法。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撰过程恰好与研究提出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文件的过程相重合,适时提出了将新自主贡献目标纳入国内法律的立法诉求和立法任务。法典中不仅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更是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等内容,未来也将按照“全温室气体”的范围对法典中的“碳”“温室气体”等概念进行解释。法典将为我国高质量实现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供法律保障,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气候履约工作提供法律授权,也让世界看到了中国言出必行、有诺必践的大国担当。
三、各国立法差异较大需探索自主特色立法路径
在已出台的59部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气候”作为法律名称,将国际气候履约义务纳入国内法,但受各自立法传统影响,各国气候立法的条文内容差异较大。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气候法为框架性立法,例如芬兰、挪威、瑞典、丹麦等几个北欧国家的气候立法甚至只有短短数条,预留了就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的空间。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气候法内容极为丰富。例如,《法国应对气候变化并加强抵御其影响能力法》中包含了较多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内容,中文译本接近十万字;《英国气候法》附带多个附件,包含了管理体制、减缓、适应、碳交易等详细规定;《新西兰气候变化应对法》和《墨西哥气候变化基本法》的内容也极为庞杂。
全球以“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典仅20余部,且域外经验与我国国情差异巨大。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完全立足于中国实际,探索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道路。例如,法典将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放在第一编“总则编”,统领其他各编,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的第十四条关于“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的规定,适用于后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各领域的国际合作。但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更为突出,在法典第四编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中将“国际合作”独立成一节,有别于其他同样要开展国际合作的大气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等领域,凸显出应对气候变化统筹大局的工作特色。
同样,我们在打造“生态环境法典+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两步走”和“双法源”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路径上,在全球也没有作业可抄,需要统筹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既将国内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经验纳入法律规范,又要能够与国际气候公约接轨,为我谈判团队对外妥善应对不合理压力提供国内依据,为我国参与正常商贸合作提供国内法律依托,发挥国际国内统筹、相互促进的作用。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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